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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1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07 11:22:00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1

定南县裕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YNG4XR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龙亭路天晟市场8栋71号

法定代表人:付伟祥

根据信访举报,我局会同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16日,对你公司位于岭北镇月子村梅香的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位于岭北镇月子村梅香的工厂正在生产,工人正在将挂车(辽K98123/辽K4889挂)中含有废电路板的原料卸至车间熔化炉熔炼生产金属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 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5-49)。经审查,你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0916日对你公司监事袁贵祥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917日对你公司监事袁贵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917日对你公司投资合伙人马荣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917日对车间主任周乐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3日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要求定南县公安局对定南县裕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进行调查的函;2020925日对车间主任周乐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925日对你公司股东詹普梯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925日对个体户吴开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926日对个体户詹敏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提供工作协助的函》;2020年9月30日上饶市弋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协助调查废电路板的回复》;你公司监事袁贵祥2020年9月16日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0年9月26日詹敏瑶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2020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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