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处罚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3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13 11:17:56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3

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

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3MA35ULGR0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牛栏窝

经营者:宋金发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20〕75号)处理建议,我局对你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你厂生产期间将投料口脱硫设施集气罩移开,导致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厂以上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20〕75号);2020123日对你厂法定代表人宋金发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我局认为你厂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细化:“(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厂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1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