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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5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25 14:19:45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5

龙南宏泰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K6P52P

地址: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镇第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贤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的废液晶显示屏90箱(30吨);离子交换树脂2箱(0.5吨);废偏光片20袋(0.2吨)露天堆放在公司西南方,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以上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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