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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4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25 14:17:25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4

龙南宏泰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K6P52P

地址:赣州市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镇第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贤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产生的废感光材料废物1箱(0.3吨,属危险废物HW16)用木箱盛装,露天堆放在公司西南方向。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13日你公司副总经理刘尧茏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字〔2020〕17号)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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