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处罚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08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03-10 09:35:35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108

信丰县鹏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680904395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城北大道北(与工业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根据赣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心移交的问题线索,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你公司对发动机型号为4D22E的车辆赣BB6185进行了8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前7次检测结果均不合格。2020年11月19日进行第8次检测,你公司在《赣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上录入车辆赣BB6185信息时,将发动机实际额定功率65kW更改为60kW,根据系统自动计算最大轮边功率限值由“大于26kW”降为“大于24kW”,而你公司对车辆赣BB6185检测的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为24.4kW,导致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22272011190914162799),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3日对你公司业务主管黄莉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3日对你公司检测站长阙盛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4日对你公司原登录员刘庆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22272011190914162799);你公司提供的型号为4D22E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最大输出功率)查询数据;你公司开具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1454293)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1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细化:“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车辆环保检测费”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33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