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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1-11-11 09:46:00访问量:

赣市环行罚〔202127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9760773M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关西镇大门关

法定代表人:范荣辉

2021年7月26日我局综合协调科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360700669760773M003R)要求完成整改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现养殖能繁母猪383头、仔猪1161头,废水总排口无废水外排。

经查,我局于2020年6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360700669760773M003R),要求总排口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整改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未完成整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360700669760773M003R);2021年8月4日你公司厂长董世胜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8月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字20211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1年102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为1.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饲养舍冲洗、浇灌区绿地和冲洗道路等,雨季不能全部消化的废水进入集水池备用,不向外排放生产废水2.处理后的沼液用于果园综合利用3.公司实际已于2021年6月15日全面停止生产,8月4日只剩部分猪只待撤退转移;4.未通过设立的排放口进行污染物排放。我局复核,认为:公司主张的废水、沼液综合利用方式无法证明废水及沼液实现完全消纳;2021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仍在养殖且未完成整改取得排污许可证,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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