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环行罚〔2021〕26号
定南县岭北枫树林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8L66347608W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蔡阳村
法定代表人:黄为才
2021年7月26日我局综合协调科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2360728L66347608W001R)要求完成整改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现养殖能繁母猪1800头、仔猪1500头,废水总排口无废水外排。
经查,2020年你公司与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于2020年8月8日签订《关于定南枫树林猪场租赁补充协议》,将你公司位于岭北镇蔡阳村的养殖场租赁给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养殖,所有权仍归你公司。我局于2020年6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2360728L66347608W001R),要求“项目环评及环评批复上无设置排污口,需环评变更手续”,整改期限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定南县岭北枫树林生态养殖场未完成整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2360728L66347608W001R);2021年8月3日你公司经营者黄为才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4日你公司经营者黄为才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8月4日江西正邦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凡著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字〔202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为:1.公司废水全部综合利用,污染物全部委托第三方利用。目前少量复养但无污染物外排;2.公司已申请撤销在排污许可系统原申报的达标排放事项,申请变更为综合利用;3.排污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与同时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属于一个违法行为,二者应当同时具备;4.因受非洲猪瘟的巨大打击,企业发展困难,难以承受巨额罚款,请求免于处罚。经我局复核,认为:公司提供的沼液综合利用协议无具体的沼液处置记录、输送记录等内容;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的处罚”规定属于对企业同时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两种行为应按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公司在8月24日提出变更申请,公司实际已逾期未整改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在养殖。综上,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