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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赣州公开环评造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05-13 10:41:44访问量:

环境影响评价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对3起环评造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案例

01


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根据《关于会昌县西江吉利石灰厂“8.3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结案的批复》处理建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于2018年10月委托深圳市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年产10000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实收咨询服务费5000元,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补办环评文件。该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未到现场核实石灰窑规格、窑满负荷产量,而是直接采用会昌县西江镇石门村吉利石灰厂提供的失真数据,出具石灰厂所建石灰窑不属于石灰土立窑的虚假结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

02


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案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委托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收取总编制及技术费8万元整。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江西省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地表水评价等级定为一级,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要求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万元,并对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张某某进行通报批评,分别失信记分10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建设单位于都县某水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案例

03


河南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移送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加油站建设项目涉嫌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查,龙南市某加油站于2019年5月委托河南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龙南县某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收费1.2万元。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等问题,一是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章节、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章节内容从龙南市某加油站原有项目报告中摘取;二是地下水环境水质监测点位中部分水位标高未监测,而是按照模板编制;三是环境风险评价分析章节数据前后不一致;四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渥江,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中的表述为“项目周边敏感水体为濂江”,且未对渥江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

查处情况


该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和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2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建设单位龙南市某加油站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一)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的启示:承担主体责任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但进一步提高了对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的质量要求,同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双罚”。2020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范围。近期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指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相关法律的修订反映出国家在打击环评、监测领域造假行为上的决心,环评机构应警惕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和工作过程造假等重形式走过场的典型问题。相比被罚金额,给环评机构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声誉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且相关人员还可能被刑事立案追诉。

(二)对建设单位的启示: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切不可掉以轻心,甚至相互勾结、隐瞒真实情况,应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认真进行审核,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例②和案例③均在对环评单位处罚的同时追究了建设单位的责任,且环境影响评价法还要求对单位和人员实施“双罚制”,建设单位因委托编制的环评报告严重质量问题带来的处罚金额可能会超出编制费用本身。

(三)对评估单位和专家组的启示:技术审查责任

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必须按程序、按规范开展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意见签字会存档备查,出现严重问题同样要追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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