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5〕1号
被处罚主体信息:兴国县兴陈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MA35TE8G5E
地址:赣州市兴国县兴江乡陈也村
投资人:曾宪珠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信访举报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堆场露天堆放标石和石粉,未按照你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要求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未采取措施,5万≤处罚幅度≤10万”,并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