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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赣市环行罚〔2025〕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5-08-18 09:36:59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52

被处罚主体信息:江西红山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81452156H

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中村乡半溪村

法定代表人:蔡方杰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媒体披露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6月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33781452156H002X),有效期限为2025年6月10日至2030年6月9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733781452156H002X)规定露采废水、废石场淋溶水排放去向为不外排。经查,你公司牛牯远污水处理站建有1个废水总排口,露采废水、废石场淋溶水通过牛牯远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牛牯远污水处理站旁建设的废水总排口外排至牛牯远溪。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10万≤处罚幅度≤2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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