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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赣市环行罚〔2025〕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5-09-19 17:13:46访问量: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环行罚〔20253

被处罚主体信息:江西长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MA7BEATQ0U

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长冈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旮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照《江西长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年处理10万吨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评函〔2022〕10号)要求建设环保砖生产线将自江西雄屹皮业有限公司收来的污泥运输至安福县水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安福县水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中所列主要原辅材料是页岩、煤矸石等,未载明污泥。你公司未对安福县水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细化规定“100吨≤委托量<500吨,15万≤处罚幅度<25万”,并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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