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5-08-04 18:25:36访问量: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https://sthjj.ganzhou.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85日—94日;

通讯地址:赣州章贡区贺兰山8赣州市生态环境环评科;

邮编:341000;

电话:0797-8685088;

电子邮箱:jxgzhb@126.com。

全文如下:

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贯彻落实市委对标深圳规则规制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多层次源头预防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环评主体性制度与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衔接,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决定在赣州市全域范围内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赣州市辖区范围内钨金属压延加工、家具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纺织服装、制鞋业、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等21个行业小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具体试点范围见附件1)。纳入第一阶段试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试点时限内取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未纳入试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仍按照既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二、试点时限

本次试点分两个阶段有序推进,第一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后结束;第二阶段自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后启动,至20261231日结束。

三、试点任务

(一)第一阶段试点任务

1.加强试点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应加强与属地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工业园管委会的沟通对接,指导试点单位充分利用江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对试点项目进行生态环境准入研判确保试点项目选址布局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要求

2.积极引导行业企业申请试点。对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建设单位申请纳入试点。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函(见附件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试点申请单位出具确认函(附件3并负责将建设单位试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意见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备案。

3.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试点建设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通过本年度区域减排项目打包平衡,并纳入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其他试点建设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函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单位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对选址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发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要加强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复核,每季度对全市新增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抽查复核比例达到100%

5.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试点单位要依据《赣州市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落实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试点行业项目投入生产后,要纳入“双随机”抽查库开展日常监管。要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单位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试点任务

1.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技术衔接。试点单位要参照《赣州市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充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管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材料。

2.同步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手续。自愿申请同步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手续的试点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分别向有权限的环评、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函(附件4)及审批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形式审查、出具试点确认函。环评审批文件批复2个工作日内,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3.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复核,每季度对全市新增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抽查复核比例达到100%。对现场复核发现排污单位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督促试点项目依法重新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依法纳入排污许可变更管理。

4.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试点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试点行业项目投入生产后,纳入“双随机”抽查库开展日常监管。要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单位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未按证排污、未按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未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试点退出机制

纳入第一阶段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核或日常执法监管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前终止建设项目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责令建设单位依法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一)试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

(三)多次申请的同类项目合并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

(五)其他经市生态环境局合议研判认为应取消试点情形的。

六、加强组织实施与跟踪评估

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和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参与改革试点,为企业办事做好服务指导。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全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实施成效评估机制;各地要定期梳理试点情况,归纳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各阶段试点工作结束后15日内,要将试点总结及评估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并按要求适时优化完善试点政策,着力提升试点工作成效。

附件1.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项目范围

2.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第一阶段试点行业项目申请函

3.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第一阶段试点行业项目确认函

4.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第二阶段试点行业项目申请函

5.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第二阶段试点行业项目确认函


附件1

赣州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项目范围

序号

行业类别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试点范围

1

谷物磨制131*

谷物磨制

第一阶段试点范围: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1-22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纳入第一阶段试点范围且对照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取消淀粉制品制造

3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有喷水织造工艺的;
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4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5

制鞋业195*

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6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年用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7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8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9

纸浆制造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

所有报告表

10

纸制品制造223*

所有报告表

11

印刷231*

所有报告表

12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13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所有报告表

14

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所有报告表

15

塑料制品业292

仅组装、破碎的

16

金属压延加工325

钨金属压延加工

17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电子化工材料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

18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所有报告表

19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新建或者扩建住院床位100张及以下的

20

加油、加气站

所有报告表

21

殡仪馆、陵园、公墓

所有报告表

附件2-5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